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郏县伟业陶瓷有限公司、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5民初2148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伟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安良镇塔林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21870559。
法定代表人:燕鹏阁。
被告: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白庙乡赵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7005959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现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现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燕鹏阁,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郏县伟业陶瓷有限公司、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燕鹏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