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源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5民初1908号
原告: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白庙乡赵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5959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源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薛店镇赵寨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C6CJ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源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天源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40元,减半收取59320元,由原告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时权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