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豪信炊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11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1964,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东湛河南湛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豪信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广阔天地乡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88186367D。
被执行人: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白庙乡赵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595974。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豪信炊具有限公司、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411执12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