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2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1-1)。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住鲁山县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生,住鲁山县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文化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9911221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白庙乡赵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5959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机动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402执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樊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