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郏县伟业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
法定代表人:辛胜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郏县伟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安良镇塔林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218705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白庙乡赵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595974。
法定代表人:辛英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辛英民,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李莉军,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燕鹏阁,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谢沛,女,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燕红伟,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郏县伟业陶瓷有限公司、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辛英民、李莉军、燕鹏阁、谢沛、燕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5执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自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