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5民初840号
原告: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7005959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463038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泰鑫电气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