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74号
申请人: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493371XH。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七里河北路与中兴路交叉口中豪汇景湾2号楼1单元1907房间。
负责人:鲁光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河南道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599XD。
法定代表人:杨明。
被申请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623D。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申请人河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67245.1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2667245.12元的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67245.1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郜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