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868号
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6672141L。
法定代表人:史箐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鸣,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四环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623D。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8元,减半收取为7514元,由原告汤晓兵负担。
审判员  孙宗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