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6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钻石城416号盈科国际中心1栋9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9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17,459.78元,已执行标的为11,217.98元,未执行标的为3,706,24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20日、2022年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本案已于2021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于2022年4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1,217.98元,其他账户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委托公示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木舒克市唐佳城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4%的股权,于2022年2月15日公示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鑫垚旭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保险现金价值较少,申请人暂未申请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于2022年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昇昱旭晖能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