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8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琴,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兵,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6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所作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被申请人承担的装修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折价款2268600元,并自2019年7月26日起向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二)二审法院刻意回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我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的规定,因为作为二审法院的法官不可能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均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双方就案涉数据中心项目部分楼栋的装修工程达成的分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崔存发代表***与***签订《结算单》时,并未对施工完成度及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应在已付工程款的基础上,继续向***支付剩余工程折价款。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确定的***应向***支付的工程折价款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其施工的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的请求缺乏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