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力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3民初9130号
原告:利辛县力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利辛县汝集镇工业工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7094861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599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二: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62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利辛县力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本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原告利辛县力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辛县力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8元,减半收取计4004元,由利辛县力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