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2民初980号
原告青岛友利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1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杜蓉。
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毕家上流社区北1500米百果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冰。
被告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07号。
法定代表人台海燕。
被告青岛李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店集镇前西河村。
法定代表人辛淑玲。
被告台兰德,男,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台海燕,女,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台晨芳,女,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刘冰,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担保人青岛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3层303。
法定代表人刘晓屹。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友利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李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台兰德、被告台海燕、被告台晨芳、被告刘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岛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原告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李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台兰德、被告台海燕、被告台晨芳、被告刘冰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8号的土地(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