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2192号
原告:青岛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西九水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昌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炫,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毕家上流社区北1500米百果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台兰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侯一佳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