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民初198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负责人张连怀,行长。
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台兰德
被告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台兰德
被告台兰德
被告***
被告刘冰
被告台晨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兰德、***、刘冰、台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兰德、***、刘冰、台晨芳银行存款2500万或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兰德、***、刘冰、台晨芳银行存款共计2500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由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