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兰德、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台兰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台兰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兰德,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兰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执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