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2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
代表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耿聪聪。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毕家上流社区北1500米百果山风景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372526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琴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官庄东街村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5307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明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官庄村观澜国际7号楼703室,组织机构代码39434787-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耿聪聪、***、青岛飞翔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青岛琴丽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明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本院又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账户情况、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等进行统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