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

(2016)鄂0302执661号之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款项381253.00元,扣划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

附:执行裁定书壹份。

承办人司之有。

电话1338715****.

审核人:

审批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鄂0302执661号之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款项381253.00元,扣划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

附:执行裁定书壹份。

承办人司之有。

电话1338715****.

2016年7月20日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6)鄂0302执661号之三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







受送达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





送达地址



该公司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司之有送达人司之有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