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
(2016)鄂0302执661号之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款项381253.00元,扣划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
附:执行裁定书壹份。
承办人司之有。
电话1338715****.
审核人:
审批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鄂0302执661号之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款项381253.00元,扣划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
附:执行裁定书壹份。
承办人司之有。
电话1338715****.
2016年7月20日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6)鄂0302执661号之三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
受送达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
送达地址
该公司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司之有送达人司之有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