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4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04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