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431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友,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枝江市,现住址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特别授权。
被告: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友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476731078。
法定代表人:程时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友、被告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