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71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476731078,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程时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向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