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执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47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86247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清市石竹街道××大道××红星××全球家居××广场××楼××层××店面。由于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没有处置权,本院已向该工程项目的首封法院发出申请函,主张本案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本院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船舶、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间,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暂无法推进,可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2018)榕仲裁字第47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榕生
审判员 高德辉
审判员 王 强
书记员 游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