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1执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069501700D,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彭永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179253,地址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子杰,该公司经理。
***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6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23204.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74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5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南瑞捷鸿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49%的股权(本案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因疫情原因,暂未查清首封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10#楼公寓、8#楼公寓不动产(产权证号:侯国用(2014)第230639号)(本案是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首封案号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执28号),查封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闽侯县××东大道××#厂房整座(产权证号:闽(20**)闽侯县不动产权第0007677号)(本案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首封案号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执28号),经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闽侯县荆溪镇昙石山东大道2号研发楼整座(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及位于闽侯县荆溪镇昙石山东大道2号办公楼整座(产权证号:侯房房权证H字第**)已委托闽侯县人民法院进行办理,因疫情原因暂未回复。经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闽A×××**号、闽A×××**号、闽A×××**号、闽A×××**号、闽A×××**号、闽A×××**号、闽A×××**号、闽A×××**号、闽A×××**号、闽A×××**号汽车十台,已委托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办理,因疫情原因暂未回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李敬超
审判员 王光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