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069501700D,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彭永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179253,地址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子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6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