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民特72号
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濮阳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濮上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胜利,河南云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申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