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51号
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佃庄镇西大郊村**。
法定代表人:赵晓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
任梓豪,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申请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翟延村。
法定代表人:张业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成,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65,973.6元。
二、申请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于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65,973.6元。
三、如申请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笔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付款,则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可根据该协议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款项以承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云玲
书记员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