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李楼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翠云东路南184号院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卢彦勋,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7)洛仲字第9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律师费15000元、仲裁费9835元、保全费2320元、执行费5107元。
在执行过程中,1、2018年2月7日,本院向申请人邮寄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3月8日,本院向洛阳瑞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豫03执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财保3号冻结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万元支付给本院,但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未能协商确定具体的欠款数额,未能支付。
4、2018年4月24日,本院通过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5、2018年5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6、2018年7月6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当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卢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