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427号
原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告: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佃庄镇西大郊村**。
法定代表人:赵晓伟。
原告***诉被告***、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