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5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安县人,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佃庄镇西大郊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赵晓伟。
原告***与被告***、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圣工钢结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工钢结构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20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份,原告从被告***手里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大学科技园售楼部的外墙保温、楼顶保温、室内防火漆,当时约定工程结束工资付清,但工程结束后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工资款。被告***使用被告圣工钢结构公司的资质承包该项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拖欠原告人工费20万元属实,没有异议。因为被告和甲方没有结算,涉案项目稍微有点问题,本月做完结算,8月份给原告付款。本案和圣工钢结构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圣工钢结构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份,原告***从被告***处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大学科技园售楼部的外墙保温、楼顶保温、室内防火漆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20年12月25日,***向***出具一份《还款协议》,内容为“今欠***洛阳大学科技园工地工程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定于2021年1月份最低还款额伍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21年2月份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待工程款质保期结束后,将5%质保金交退***”。庭审中,***表示愿意将质保金一次性退还给***。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其拖欠原告***人工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且有***出具的还款协议予以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人工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圣工钢结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圣工钢结构公司对该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故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工费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