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关于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鄢陵县,且***存在数起执行案件在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工作、统一执行,同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系列关联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将该案指定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许仲裁字(2020)洛仲字第44号裁决书由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军尚
审判员  王立珂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