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568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李楼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晓伟。
被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原告***诉被告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