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蒋为国、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李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569475155.
法定代表人:赵晓伟。
原告***与被告洛阳圣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45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