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昌兴(洛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汽昌兴(洛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中汽昌兴(洛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滨河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曲晓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猎豹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康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汽昌兴(洛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以(2022)湘01破申1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现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汽昌兴(洛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103执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