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春红,系村委会主任。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334954.79元及利息,执行费49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山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俊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