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1624执保774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1624民初42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执行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申请人**、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网上冻结。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保全裁定(2019)豫1624民初42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后,裁定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豫1624民初42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