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162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1624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豫1624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豫1624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4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