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4民初426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并由案外人**提供其名下的豫P×××××大众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
二、查封**的豫P×××××别克牌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