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三执字第006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强,经理。
担保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担保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领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杨田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6290.32元,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仍有50001元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