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21-1号
原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鹏。
被告: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