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54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文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口杏花国际广场A座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081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涛,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南屏路与八公山南路交叉口九棵松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21523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文洲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37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合肥文洲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文洲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文洲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煜
书记员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