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好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仙安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21523801(1-2)。

法定代表人:李春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好,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好逾期没有履行(2020)皖1503民特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予以查询、冻结,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徐 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