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仙安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21523801(1-2)。
法定代表人:李春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好,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好逾期没有履行(2020)皖1503民特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予以查询、冻结,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徐 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