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46号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6号德维森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01462P。
法定代表人:顾正。
委托代理人:徐燕,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444354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江苏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江苏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