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37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6号德伟森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01462P。
被执行人:江苏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书杉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444354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7)粤0305民初6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780491.1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并向有关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3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羊大雄
审 判 员 李艾嘉
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