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众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女,194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与原告****夫妻关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红旗,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新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骅市众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黄骅市众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电力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红旗,被告众诚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5日10时50分,刘福顺驾驶的冀JM0289号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60KM+200M处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及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福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刘福顺驾驶冀JM0289号车的实际车主是众诚电力公司,刘福顺是该公司的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众诚电力公司的冀JM0289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的理赔限额为20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896元。
被告众诚电力公司辩称:被告众诚电力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众诚电力公司的冀JM0289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众诚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事故发生后,被告众诚电力公司在交警队交警事故押金40000元,原告已经支取28000元。
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辩称: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付数额。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10时50分,刘福顺驾驶的冀JM0289号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60KM+200M处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庆庄双及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伤经医疗部门诊断为:胸部外伤后致左侧1-4、11,右侧1-3、8肋骨骨折、左肩部外伤后致左锁骨骨折,经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的伤经医疗部门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等伤情。该事故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福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刘福顺驾驶冀JM0289号车的实际车主是众诚电力公司,刘福顺是众诚电力公司的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众诚电力公司的冀JM0289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的理赔限额为20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查:事故发生后,众诚电力公司在交警队交纳事故押金40000元,原告已支取了28000元。
原告***请求的赔偿事项、损失数额及被告的质证意见:1、医疗费22631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证据是收费票据、用药清单、收费收据、诊断证明。各被告无异议。2、二次手术费6000元,证据是鉴定报告。各被告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数额过高,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护理费3132元(108元/天×29天),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一人护理29天。各被告无异议。4、伤残赔偿金8485元(计算标准按河北省农村标准8081元/年×5年×21%),证据是鉴定报告、身份证。各被告无异议。5、精神抚慰金10000元,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交通费1000元,各被告认为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数额过高,同意法庭酌情认定。7、伤残鉴定、检查费1220元,证据是收费票据。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认为鉴定、检查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原告***请求的赔偿事项、损失数额及被告的质证意见:1、医疗费9584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证据是收费票据、用药清单、收费收据、诊断证明。各被告无异议。2、护理费3132元(108元/天×29天),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媳***一人护理29天。各被告无异议。5、交通费1000元。各被告认为交通费请求数额过高,且无票据,同意法庭酌情认定。6、车损1675元、车损鉴定费240元,证据是鉴定报告和鉴定收费票据。各被告认为车损鉴定数额过高,且未扣减残值,同意法庭酌情考虑核减。车损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收费收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病历、户口本、鉴定报告、收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验、成因分析,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福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该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福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原告***在该事故中所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根据《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众诚电力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众诚电力公司的冀JM0289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且投有不计免赔,故太平洋财保应上列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被告在太平洋财保对原告***、***的合法有据的损失赔付后,被告众诚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中,应予确认支持的部分:1、医疗费22631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护理费3132元、伤残赔偿金848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证据充分、请求合理、于法有据,均应支持。2、原告请求交通费1000元,属请求数额过高,应确认支持300元。3、伤残鉴定、检查费1220元,是属保险法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是应由保险人承担的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的范围,应由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承担。综上,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事项中,应予确认支持的部分合计为:53218元。
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中,应予确认支持的部分:1、医疗费9584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护理费3132元、车损1675元,证据充分、请求合理、于法有据,均应支持。2、原告请求交通费1000元,属请求数额过高,应确认支持300元。3、车损鉴定费240元,是属保险法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是应由保险人承担的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的范围,应由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承担。综上,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事项中,应予确认支持的部分合计为:16381元。上列原告***、***二人所主张的损失中,应予确认的部分共计为69599元。因二原告人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应在被告黄骅市众诚电力公司的冀JM0289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在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6809元;在财产项下赔付原告***电动车损失1675元(交强险合计赔偿38484元),其余31115元,由被告黄骅市众诚电力公司的冀JM0289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责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6448元。其余损失以责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黄骅市众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冀JM0289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4932元。(上列两项赔偿款到位后,原告***、***返还被告黄骅市众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8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原告***、***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黄骅市众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入黄骅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32244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被告黄骅市众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