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4民初192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15407828。
法定代表人:常贵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茂阁,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合存,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菏泽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6932124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832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国,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