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4民初78号
原告:***,男,1970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男,1958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国洪山,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凤凰办事处人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915407828。
法定代表人:常贵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国洪山与被告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洪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申兆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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