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64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申请人:***,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申请人:郭庆华,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申请人: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凤凰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15407828。
法定代表人:常贵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常贵银,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郭庆华与被申请人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贵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庆华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贵银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郭庆华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BQ-21-82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贵银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50元,暂由申请人***、***、郭庆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