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103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岩,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生,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永丰办青年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15407828。
法定代表人:常贵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816.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