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4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70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男,1958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国洪山,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凤凰办事处人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915407828。

法定代表人:常贵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心蕴,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龙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63990580。

法定代表人:刘玉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田,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国洪山与被告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鲁公司)、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巨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洪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海岩

人民陪审员  于 飞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