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保全单县润鲁房地产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保全单县润鲁房地产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8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单仲保字第1号
申请人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桂合,男,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单县润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常坤,该公司董事长。
菏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单县润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我院提交(2014)菏仲财保函第317号提请财产保全函,请求我院依法冻结单县润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自愿用其位于单县单城一里三村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案外人**自愿用其位于单县舜师名园11#楼1单元102室房产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巨野大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单县润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开立的银行卡内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财产担保人***位于单县单城一里三村房屋一套、**位于单县舜师名园11#楼1单元1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