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栓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丛敏,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与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偿还工程款140698元及利息。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名下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型保险等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184执1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安泰